正文:解雇职工岂能“株连”?
解雇职工岂能“株连”?
担任公司小卖部营业员的妻子因营业款失窃而被公司辞退,与她同在一个单位工作的丈夫刘先生受到牵连,也被解除了劳动合同。刘先生对公司的决定难以接受。
这场纠纷从仲裁到诉讼,持续了一年九个月。日前,在上海金山区法院法官的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了和解。法官指出,因解雇妻子而“株连”配偶,属于“不当解雇”的行为,侵犯了配偶的平等就业权。(2009年09月14日工人日报)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丈夫或妻子一方失职或者调离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而让其配偶也被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的,在一些企业和机构中时有发生,用人单位的意图十分 明显:就是要你夫妻俩相互牵制,对我企业忠心耿耿,对工作兢兢业业,否则就有双双丢饭碗的危险,殊不知,这种做法是严重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
《宪法》、《劳动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夫妻是平等的劳动就业主体,不是人身依附关系,用人单位不应因此“株连”配偶。在本例中,刘 先生的妻子未有将当天的营业款及时上交,在当晚的被盗中给公司造成了21000元的经济损失,如果要追责的话,充其量只能追究刘先生妻子的责任,而不能连 累到刘先生身上,所谓“各人做事各人当”是也。因妻子失职而“株连”丈夫,属于典型的“不当解雇”的行为,是对配偶的平等就业权的公然侵犯。
虽然此案通过调解最终达成了协议,但对用人单位却敲起了警钟:裁员要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是违法的裁员,就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同时也提醒劳动者:对于 单位的这种“株连”行为,你有权申请劳动仲裁或走上法庭,或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