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应聘不成反丢原工作
应聘不成反丢原工作
为了应聘记者或编辑,张女士先后向单位请了5天事假,没想到记者未当成,还因为请假过多被原单位解聘,为此张女士迁怒于招聘单位,要求赔偿其误工费等损失。日前,宣武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今年8月,张女士看到报社的招聘广告,应聘编辑、记者工作岗位,此后她分别参加了笔试、初次面试和二次面试。为此,张女士向原单位累计请事假5天,严重 影响了工作进度,遂被原单位辞退。而招聘的报社也没有录用张女士,张女士为此将报社起诉到法院,要求报社赔偿她因此而造成的误工费1000元;因应聘而被 原单位辞退所需的1个月生活费5200元;因应聘而损失的车费、电话费、复印费200元;因出庭及领取判决书而请事假导致的工资损失合计400元;因出庭 及领取判决书而导致2个月被扣的全勤奖合计1000元。
张女士认为,报社称招聘岗位是记者和编辑,却没说是夜班岗,直到最后一轮面试才 讲明是夜班岗。而她由于个人原因无法胜任夜班工作,而未被录用。张女士表示若她事先知道是夜班岗,就不会去报名了,更不会丢掉原来的工作。报社解释说,张 女士自愿应聘,应当知晓应聘即有不被录用的风险。
法院认为,招聘公告未规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是一种单方行为,不具备合同的基本内容,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行为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张女士的诉求缺乏事实法律依据。